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2822號
PCDV,114,司促,22822,2025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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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2822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劉育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伍萬陸仟參佰陸
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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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