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2678號
PCDV,114,司促,22678,2025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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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2678號
債 權 人 波波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芮緁


債 務 人 楊明翰

債 務 人 彭鈺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捌仟肆佰零
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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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波波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