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2645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李宗宴
洪雅銀
一、債務人李宗宴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玖仟陸佰
貳拾元,及其中肆萬陸仟捌佰伍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
四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9計算之
利息;債務人李宗宴、洪雅銀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壹仟柒佰
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