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203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徐雯淨即徐佳琪
徐錦盛
江秀玲
一、債務人江秀玲、徐雯淨即徐佳琪、徐錦盛應向債權人連帶清
償新臺幣陸萬陸仟參佰壹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徐雯淨即徐佳琪前就讀德霖技術學院邀同債
務人徐錦盛、江秀玲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
並共同簽訂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乙紙,額度新臺幣(以
下同)80萬元,嗣並簽訂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共 8
份,金額總計 384,266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
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96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按年金法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
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
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
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
加計違約金。(二)詎債務人徐雯淨即徐佳琪自民國114年04
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 66,313 元未還
,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本行於114
年05月14日,將該筆貸款轉列催收款項。另債務人徐錦盛、
江秀玲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三)
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
,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
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
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釋明文件:借
據、撥款申請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2203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6313元 江秀玲、徐雯淨即徐佳琪、徐錦盛 自民國114年03月01日起 至民國114年05月13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新臺幣66313元 江秀玲、徐雯淨即徐佳琪、徐錦盛 自民國114年05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6313元 江秀玲、徐雯淨即徐佳琪、徐錦盛 自民國114年04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