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2025號
PCDV,114,司促,22025,2025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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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202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非訟代理人 鄒怡秀

債 務 人 李蓮誠(兼被繼承人吳雲英之繼承人)


李瑞明(即被繼承人吳雲英之繼承人)



劉名文(即被繼承人吳雲英之代位繼承人)



劉茗蕙(即被繼承人吳雲英之代位繼承人)




一、債務人李瑞明(即被繼承人吳雲英之繼承人)、劉名文(即被
繼承人吳雲英之代位繼承人)、劉茗蕙(即被繼承人吳雲英
代位繼承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吳雲英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
李蓮誠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11,855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債務人李蓮誠前就讀中臺科技大學時,邀案外人
吳雲英(歿)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2筆,借
款本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15,825元整,並約定應於學業
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
,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二) 查案外人即連帶
保證人吳雲英已於民國(下同)113年04月18日死亡,其法定
繼承人除李蓮誠為本案之借款人外,尚有李瑞明劉名文(
代位李蓮美繼承)、劉茗蕙(代位李蓮美繼承),未於法定期
間聲請拋棄繼承,依民法第1140、1148條及第1153條之規定
,於繼承案外人吳雲英之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三
) 依據借據約定,借款人倘不依期還本或付息時,除應就
延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
,並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
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就
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四) 另依借據約定
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視為全部到期,
並經聲請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上開
利息、延遲利息應改按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百分之一固定計
息;債務人自113年08月09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案轉
列催收款項日為114年03月31日;自113年08月09日起至114
年03月30日止按就學貸款利率年率百分之一點七七五計息,
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應按年率百分之二點七七
五固定計息。(五) 債務人自113年08月09日起即未依約清
償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11,85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雖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還款。另債務人李瑞明
劉名文、劉茗蕙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雲英之遺產範圍內與債
務人李蓮誠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鈞院鑒核,准依民事
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以保債
權,實感法便。釋明文件:借據、撥款通知書、就學貸款放
出查詢單、歷史明細、繼承系統表、繼承人名冊、家事事件
公告、戶籍謄本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2202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1855元 李瑞明(即被繼承人吳雲英之繼承人)、李蓮誠(兼被繼承人吳雲英之繼承人)、劉名文(即被繼承人吳雲英之代位繼承人)、劉茗蕙(即被繼承人吳雲英之代位繼承人) 自民國113年08月09日起 自民國114年03月30日止 年息百分之1.775 001 新臺幣111855元 李瑞明(即被繼承人吳雲英之繼承人)、李蓮誠(兼被繼承人吳雲英之繼承人)、劉名文(即被繼承人吳雲英之代位繼承人)、劉茗蕙(即被繼承人吳雲英之代位繼承人) 自民國114年03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1855元 李瑞明(即被繼承人吳雲英之繼承人)、李蓮誠(兼被繼承人吳雲英之繼承人)、劉名文(即被繼承人吳雲英之代位繼承人)、劉茗蕙(即被繼承人吳雲英之代位繼承人) 自民國113年09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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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