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1931號
PCDV,114,司促,21931,202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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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1931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謝宜臻世宇汽機車美容發給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
駁回之。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謝宜臻世宇汽機車美容發給支
付命令,惟於聲請時之聲請狀上記載債務人為世宇汽機車美
容、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謝宜臻及地址,然世宇汽機車美
容為謝宜臻獨資經營,又獨資商號與其主人屬一體,故有更
正本件債務人為「謝宜臻世宇汽機車美容」之必要,經本
院於民國114年8月27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更正債務人名
稱,債權人已於114年8月28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
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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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