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1642號
PCDV,114,司促,21642,2025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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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1642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非訟代理人 江宏立
債 務 人 楊柳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萬伍仟伍佰壹拾
參元,及其中壹拾玖萬柒仟壹佰伍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
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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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