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0838號
PCDV,114,司促,20838,2025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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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083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楊盛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肆佰零柒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楊盛崴於112年9月27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
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
、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
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
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
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
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
之規定,狀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
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釋明文件:借據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2083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148332元 楊盛崴 自民國114年3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13% 002 8075元 楊盛崴 自民國114年3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99%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8332元 楊盛崴 自民國114年4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計算違約金)。 002 新臺幣8075元 楊盛崴 自民國114年4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計算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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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