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0431號
PCDV,114,司促,20431,2025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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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0431號
債 權 人 遠雄CASA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曜陽
債 務 人 孫樹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玖仟玖佰伍拾壹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20431號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941元 孫樹森 自民國114年3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002 新臺幣 3,941元 孫樹森 自民國114年4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003 新臺幣 3,941元 孫樹森 自民國114年5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004 新臺幣 3,941元 孫樹森 自民國114年6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005 新臺幣 3,941元 孫樹森 自民國114年7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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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