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9515號
PCDV,114,司促,19515,2025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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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9515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非訟代理人 朱慧純
債 務 人 楊紘艷


債 務 人 孫樹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陸佰伍拾貳
萬肆仟柒佰肆拾玖元,及其中壹仟陸佰貳拾玖萬柒仟零伍拾
壹元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三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四年六
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楊紘艷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壹拾柒萬伍仟柒佰
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八四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
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
為九期。如對債務人楊紘艷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
債務人孫樹森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玖萬零
壹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十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三計算之利息,暨自一
百一十四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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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