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9504號
債 權 人 德金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代鈞
以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浤承科技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1日通
知命於10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14年8月15日送達於債權
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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