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9445號
PCDV,114,司促,19445,2025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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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9445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債 務 人 孔素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參仟捌佰零貳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孔素芬〈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持用聲請人核發
之信用卡簽帳消費,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證一〉,惟相對人
未依約繳款,且其信用卡業經聲請人依約定條款第廿三條規
定逕予停用,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相對人除應給付聲請
人各項帳款,另依該條款第十五條規定,自民國95年7月27
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利
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利率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相對人截至民國95年7月26日止,尚結
欠新臺幣124,364元消費款、新臺幣 8,214元循環利息、新
臺幣 1,224元費用(含違約金),總計新臺幣133,802元整未
為清償〈證二〉,經聲請人屢催未果,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
八條聲請支付命令,狀請鈞院鑒核,賜准裁定如聲請意旨,
藉保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944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24364元 孔素芬 自民國95年 7月27日起 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年息19.71%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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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