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8524號
PCDV,114,司促,18524,2025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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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8524號
債 權 人 恩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角元友樹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何思懿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
  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
  者,不得行之;次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09條、第513條
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本件債務人設
於臺北○○○○○○○○○,非本院轄區,又其住所不明,須依公示
送達為之,而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
開法條規定,本件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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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恩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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