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7812號
PCDV,114,司促,17812,202509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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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7812號
債 權 人 陳均穎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銘裕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
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
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
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
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
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
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
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銘裕發給支付命令,主張其與
債務人間簽訂有虛擬遊戲道具租賃契約,債務人並應給付遊
戲道具損失金額新臺幣50,000元、已拖欠租金2,400元、違
約金18,600元等語,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6日通知命債權
人於10日內提出相關文件釋明債務人有將系爭道具出租或丟
失之情形、釋明兩造有無約定歸還日為民國114年6月7日?
本件契約是否已終止?另應確認本件請求標的中關於違約金
之計算是否有誤?債權人已於114年7月22日收受該通知,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
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
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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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