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457號
債 權 人 台北市玉成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高政瑚
債 務 人 吳金財
債 務 人 徐玉英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壹仟肆佰元
,及自民國六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八點四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六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