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5658號
PCDV,114,司促,15658,2025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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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658號
債 權 人 黃文靖


債 務 人 周成金周招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周河周招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周秀霞即周招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周木賢周招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周參明即周招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周招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
付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三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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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