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4285號
債 權 人 宜蘭縣礁溪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李淑芬
非訟代理人 劉繼光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鄭琇儷、呂深炳、陳金龍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原告之訴違背民事訴訟法第 253
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 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7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
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 3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鄭琇儷、呂深炳、陳金龍發給支付
命令,惟查,依債權人本件所請求之債權經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114年年度司促字第7881號核准支付命令,並經債務人異
議後移由台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以114年度重訴字546號審
理中,而本件就同一債權再聲請支付命令即屬就同一事件重
複聲請,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7 款、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依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 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