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126號
債 權 人 陳麗華
債 務 人 陳佳穎即陳淑慧之繼承人
陳茂圓即陳淑慧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淑慧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伍仟參佰參拾參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逾上開範圍之請求駁回。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經查,本件債權人提出之債權釋明文件,被繼承人
欠款金額共新臺幣(下同)248,000元,惟債權人於114年8
月26日陳報狀所載請求總金額為166,666元,則債權人請求
逾165,333元之部分,未提出釋明文件,於法未合,應予駁
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
四、如債務人等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
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