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14年度,23號
PCDV,114,勞訴,23,202509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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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2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韋君即新北市私立忠祥老人長期照護中心(養護
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佳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72萬7,0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0,1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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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