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283號
聲 請 人 吳金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吉信化工有限公司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
聲請調解。按勞動事件,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
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
調解之聲請。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2項定有明文。有關勞動事
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
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有明文。因財產權事件聲
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
;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
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
,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請求調解之金額為新臺幣肆拾
玖萬貳仟捌佰貳拾玖元,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應徵收勞動調解聲
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勞
動調解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卓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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