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工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4年度,282號
PCDV,114,勞補,282,2025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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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282號
原 告 葉絲緁

上列原告與被告董佩璋因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
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
12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60,338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惟因原告請求項目
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則依
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000元(計算
式:1,500元×2/3=1,000元),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500
元(計算式:1,500元-1,000元=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靜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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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