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266號
原 告 劉建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實蘊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
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
項前段、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
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3,140元,原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2,280元,惟因原告請求項目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
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
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520元(計算式:2,280元×2/3=1,520元)
,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760元(計算式:2,280元-1,520
元=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靜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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