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4年度,265號
PCDV,114,勞補,265,2025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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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265號
原 告 林俊馨
訴訟代理人 翁毓琦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北螢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官秀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係屬勞動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43萬6719元(含醫療費用補償185119元+工資補償2
51600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920元。惟其中工資補償25
萬1600元部分,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8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
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2387元(3580×2/3=2386.6,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533元(0000
-0000=3533)。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逸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顥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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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北螢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