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261號
原 告 齊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敏瀞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名賢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
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
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定有
明文。復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
幣十萬元以下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原定額
數,加徵十分之五;逾十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加徵十分之
三,此於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88,75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
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温凱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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