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簡字,114年度,73號
PCDV,114,勞簡,73,2025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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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簡字第73號
原 告 潘品伃
被 告 阿米陀佛元宇宙網路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大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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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阿米陀佛元宇宙網路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