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簡字第73號原 告 潘品伃 被 告 阿米陀佛元宇宙網路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大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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