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小字,114年度,88號
PCDV,114,勞小,88,2025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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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小字第88號
原 告 首都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上列原告與伍宥豪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勞動調解不成立而續
行訴訟程序,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36,78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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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首都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