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假扣押)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全事聲字,114年度,15號
PCDV,114,全事聲,15,202509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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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事聲字第15號
抗 告 人 魯雲翔
相 對 人 方建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8月8
日所為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按提起抗告
,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1,000元,此為抗告必備之程式。又按於113年12月30日修正發布
、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
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提起抗告,裁
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則本件
應徵裁判費1,500元,茲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
數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依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邱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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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