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字第228號
聲 請 人 洪慈頌
代 理 人 高宏文律師
相 對 人 仟驛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佳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聲請,由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
方法院管轄;本案管轄法院,為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
審法院,民事訴訟法第524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
定。
二、經查,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代位求償等事件之本案訴訟已
繫屬於本院(本院114年度訴字第3005號),向本院聲請對
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惟本件聲請人提出之本案訴訟,非
屬本院管轄,業經本院依職權移送於管轄法院即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有違誤,爰依
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張育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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