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亡字第6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賢股)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甲○○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失蹤人甲○○(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失蹤時最後設籍地址:○○市○○區○○路○巷○
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甲○○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或資訊網路
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
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甲○○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
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
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家
事事件法第155條亦有明文。再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
者,應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
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
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又前開陳報期間,自揭示之日
起,應有6個月以上;失蹤人滿百歲者,其陳報期間,得定
為自揭示之日起2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至第3
項,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甲○○於民國○年出生,為80歲以上之
人,因行方不明,自○年12月9日起經列為失蹤人口後,迄今
已逾3年,爰依法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宣告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新北○○○○○○○○114年4月
23日新北鶯戶字第1145931976號函文、戶籍資料、新北○○○○
○○○○110年12月9日函、新北○○○○○○○○親屬、鄰里長或鄰居訪
查紀錄表、內政部移民署110年12月6日移署資字第10000000
00號函(查無失蹤人入出境資料)、臺北市政府殯葬業管理處
110年12月3日北市殯儀二字第1103015544號函(查無失蹤人
相關治喪資料)、新北市政府殯葬業管理處110年12月3日新
北殯館字第1105082138號函(查無失蹤人之喪葬紀錄)、新北
市政府社會局110年12月6日新北社老字第1102330621號函(
失蹤人非中低收入戶或保護安置之紀錄)、臺北市政府社會
局110年12月3日北市社老字第1103175283號函(查無失蹤人
有福利申請紀錄)、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0年12月8日總處
資字第1100030407號函(查無失蹤人領取公教人員退撫之紀
錄)、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10年12月3日輔服字第110
0086644號函(經查失蹤人並非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檔
存列管服務對象)、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結果、健保投保紀
錄查詢結果、個人就醫紀錄查詢結果、勞保資訊杳詢結果、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查詢結果、稅務電子閘門所得及財
產查詢結果等件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親等關聯(二親
等)、失蹤人之前案紀錄、在監在押紀錄、入出境紀錄、個
人就醫紀錄、勞保投保紀錄(失蹤人自75年6月4日退保後,
再無相關紀錄)、健保投保紀錄、近5年所得財產,均查無相
關紀錄,此有全國一般前案記錄查詢表、法院在監在押簡列
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健保資訊連結作業、勞保資訊T-
Road作業查詢結果(被保險人投保資料)、稅務T-Road資訊連
結作業查詢結果(所得、財產)等附卷可憑。本院綜合上開事
證,堪信聲請人之主張應為真實,揆諸首開法條規定,聲請
人所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沈伯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怡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