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3年度,807號
PCDV,113,重訴,807,202509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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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80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惠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莊焜燦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
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8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係屬財產權涉訟案件,
上訴人上訴之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203
,81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上
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0,122元(貳拾貳萬零壹佰貳拾貳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上訴。另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
由狀,並附繕本1份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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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