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3年度,591號
PCDV,113,重訴,591,202509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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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591號
上 訴 人 陳賢聰

被 上訴人 陳碧芬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591號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
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請求原判決均
廢棄,即就原判決之本訴及反訴敗訴部分均不服,是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37萬0025元(計算式:1300萬元/
2+887萬25元=1537萬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萬8766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逸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顥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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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