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85號
原 告 劉蓮吉
劉圓滿
陳佳伶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賴以祥律師
複代理人 黃郁淳律師
追加原告 劉蓮滿
劉建展
劉育維
劉欣懿
劉姵辰
被 告 謝雅后
訴訟代理人 劉大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4年9月30日下午4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原定於民國114年9月29日下午4時宣判,因當天適逢1
14年9月28日星期日為教師節而為補休假日,雖當事人表明
不聽判,然為保障當事人之權益,避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
,考量當事人往返奔波及訴訟經濟後,認有變更宣示判決期
日之必要,爰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盧佩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