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2號
參 加 人 ○○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德
訴訟代理人 陳崇善律師
上列參加人因原告黃○斌與被告黃○德、黃○珍間分割遺產事件,
具狀聲請參加訴訟,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款規
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美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徐嘉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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