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57號
上 訴 人 陳0恪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居所詳卷)
上列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上訴人未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
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致本院無從核定上訴裁判
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正具體之上訴聲明(含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
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按上訴利益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所定費率補
繳裁判費;若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則本件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2,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任一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