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665號
PCDV,113,訴,665,202509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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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65號
原 告 周怡菱


被 告 劉櫟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
式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1日
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3年2月19日送達,有
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39頁)。惟原告於113年2月19日
繳納3,078元,尚餘10,000元裁判費未繳足,茲已逾期,迄
未補正,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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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