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665號原 告 周怡菱 被 告 劉櫟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品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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