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3829號
PCDV,113,訴,3829,202509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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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82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鳯鶯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黃鳳凰(兼黃瑞祥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48,3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為27,69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奕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李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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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