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3676號
PCDV,113,訴,3676,202509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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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676號
上 訴 人 林育谷
鄭秀


被 上訴人 周鴻斌
訴訟代理人 廖穎愷律師
複代理 人 何恩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113年度訴字第3676號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上訴利益之額數與訴訟標的之價額係屬二
事。該上訴利益係上訴人於上訴程序所得受之客觀利益。是計算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以其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準
。至上訴利益之額數是否與起訴時訴訟標的之價額一致,自非所
問(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602號裁判要旨參照)。查本件上
訴利益之額數為新臺幣182萬7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3 萬43
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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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