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57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蘇建旗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王香蘭、王世興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訴訟標的價
額為新臺幣(下同)592萬5856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06321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