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18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隆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達俊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468萬7,6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4,559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