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939號
上 訴 人 曾政國
被 上訴人 林進興
高俊欽
高烈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
年7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
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
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補費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上訴人業於民國114年8月29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
在卷可按,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
表可證,茲以逾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