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1640號
PCDV,113,訴,1640,20250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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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640號
上 訴 人 張雅文
張雅詩
被 上 訴人 丁俊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20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85萬2,184元【計算式:
公告土地現值17萬1,000元/㎡×土地面積21.31㎡〕+〔民國108年3月
12日起至起訴前即113年3月12日之不當得利20萬8,174(詳判決
書附表)〕=385萬2,1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9,993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又上訴
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育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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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