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338號
聲 請 人 蔡宋莉即蔡家茵即蔡台珍即蔡玉蘭
代理人(法
扶律師) 王至德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蔡宋莉即蔡家茵即蔡台珍即蔡玉蘭自民國114年9月10
日上午10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二、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
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
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
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
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
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
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
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又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清算程
序之費用時,法院應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
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151條
第1項、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第85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次按消債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
不能清償之虞者,均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
其債務,不採現行破產法僅以「不能清償」為聲請破產之要
件,債務人如具「不能清償之虞」亦可聲請更生或清算,而
不必等到陷於「不能清償」之狀態,使債務人得以儘早利用
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債務,重建經濟生活,債權人之權益並
可受較大之滿足。所謂「不能清償」,指債務人因欠缺清償
能力,對已屆期之債務,全盤繼續處於不能清償之客觀經濟
狀態者而言。又所謂「不能清償之虞」,係指依債務人之清
償能力,就現在或即將到期之債務,有不能清償之蓋然性或
可能性而言。易言之,債務人之狀態如置之不理,客觀上得
預見將成為不能清償之情形而言,此將來發生不能清償之事
實,不必達到高度之確信。至於債務人之清償能力,則包括
財產、信用及勞力(技術),並不以財產為限,必須三者總
合加以判斷仍不足以清償債務,始謂欠缺清償能力而成為不
能清償。債務人之清償能力係處於流動性狀態,聲請時與法
院裁定時之清償能力未必一致,應以法院裁定時為判斷基準
時(司法院民事廳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民
國99年11月29日第二屆司法事務官消債問題研討第4號研審
意見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結婚後,因配偶大量貸款然投
資失利,配偶身故後無力清償債務。聲請人現年已73歲,無
力工作,僅仰賴政府補助生存。爰聲請清算程序等語。
三、聲請人前於民國113年8月8日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前置調
解,並於113年11月20日進行調解程序,惟因最大債權金融
機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商銀)未出
席調解程序,然具狀表示:本案於113年8月12日與律師電話
協商,惟表示債務人債務龐大無法負擔傾向申請更生程序。
請逕行核發調解不成立證明書等語,並陳報金融機構債權總
額為新臺幣(下同)340萬2,746元,此有國泰商銀113年11
月20日民事陳報狀(見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909號卷「下稱
調解卷」)。非金融機構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萬榮行銷股份有限
公司分別陳報債權額為18萬5,233元、103萬7,725元、127萬
9,246元,併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所列聲請人尚有對債權人台新資
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債務額52萬4,000元,聲請人所積欠
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暫以642萬8,950元列計(計算
式:全體債權金融機構債權額:3,402,746元+摩根聯邦185,
233元+匯誠第一1,037,725元+萬榮行銷1,279,246元+台新資
產524,000=6,428,950元)。而本件調解程序因兩造當事人
皆未到場,致前置調解不成立等情,有本院民事執行處113
年11月20日調解筆錄、113年度司消債調霄消字第909調解不
成立證明書在卷可稽(見調解卷),經本院核閱無誤。復查
無其他證據證明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5年內有從事營業活動
,堪認聲請人屬消債條例第2條第1、2項規定之消費者。是
以,本院應綜合聲請人之債務、收入、生活必要支出及財產
狀況等情,衡酌聲請人平均月收入扣除每月生活必要支出後
之餘額是否難以負擔債務金額,綜合評估聲請人目前全部收
支及財產狀況是否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
情形。
(二)聲請人聲請清算前兩年之收入及財產狀況:
⒈經本院依職權核閱聲請人檢附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
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暨保單價
值金證明及調閱其111至112各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
調件明細表、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投保資料查詢表顯示,
聲請人名下查無資產。是本院認定聲請人名下資產數額為
0元。
⒉聲請人陳報清算前兩年期間之收入來源為公家及私人各項
補助。經本院依職權函詢新北市政府社會局、新北市政府
城鄉發展局、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聲請
人自111年8月起迄今領取各項各項福利津貼、租金、年金
、保險給付或補助狀況所得函覆,聲請人自111年8月8日
起至113年8月7日止領有各項補助共計44萬0,690元(計算
式如附表所示),此有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4年1月14日保
國三字第11413011480號函、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4年1月1
4日國署住字第1140004605號函、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14年
8月22日新北社助字第1141696715號函在卷可參(見113年
度消債清字第338號卷「下稱清算卷」第61頁至第63頁、
第67頁至第68頁、第131頁至第133頁),則聲請人聲請清
算年兩年之收入共計44萬0,690元即每月平均約為1萬8,36
2元。
(三)聲請人聲請清算前兩年之支出狀況:
按債務人生活所必需,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
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其數額(
即以新北市政府所公告自111年至113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
月最低生活費依序為15,800元、16,000元、16,400元之1.
2倍=18,960元、19,200元、19,680元),並應斟酌債務人
之其他財產;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財產及收入狀
況說明書,其表明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與本條例第64條
之2第1項、第2項規定之認定標準相符者,毋庸記載原因
、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及消債
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1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聲請人陳報
聲請清算前兩年之必要支出總計40萬4,532元(見清算卷
第105頁)即每月1萬6,856元,未逾新北市111年至113年
度最低生活費之1.2倍,揆諸前揭規定,自得於此範圍內
,毋庸提出相關必要生活費及扶養費單據佐證。本院衡酌
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工作型態、目前社會經濟消費之
常情,上開必要支出費用未逾一般人生活程度,尚屬合理
而堪採信。
(四)承上,本院依據聲請人現況之財產、勞力及信用等清償能
力為綜合判斷,本件聲請人目前年齡屆滿74歲,已逾勞動
基準法第54條所規定勞工強制退休之年齡65歲,併依其目
前其每月之可處分所得1萬8,362元,扣除每月必要之生活
支出費用1萬6,856元後,僅餘1,506元。而聲請人之總債
務額為642萬8,950元,以每月償還1,506元計算,聲請人
至少仍須356年方能將債務清償完畢(計算式:6,428,950
元÷1,506元÷12月≒356年)。本院依據聲請人現況之財產
、勞力及信用等清償能力為綜合判斷,堪認聲請人客觀上
處於因欠缺清償能力而不足以清償債務之經濟狀態。從而
,聲請人所為本件清算之聲請,核符消債條例第3條所定
「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要件。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為一般消費者,並未從事營業活動,
因其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
或許可和解或或宣告破產,復查無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6條
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
,從而本件聲請清算,即屬有據。
五、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又法院終止清算程序後,聲請人之債務並非當然免除,仍應由法院斟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有關免責之規定,例如本條例第133條、第134條、第135條等,依職權認定是否裁定免責,故法院終止清算程序後,聲請人雖有免責之機會,惟其財產不敷清償清算程序之費用如係因上述條例所定不可免責之事由所致,法院即非當然為免責之裁定,聲請人就其所負債務仍應負清償之責,附此敍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民國114年9月10日上午10時公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董怡彤附表:
期間 給付種類 月數 每月核付金額 合計 自111年8月8日起至113年8月7日止 新台幣,元 111年9月1日 新制勞工退休金 單次 2,873 111年8月起至112年12月 遺囑年金 17 3,772 64,124 113年1月起至113年4月 遺囑年金 4 4,049 16,196 113年5月起至113年8月止 老年年金 4 2,025 8,100 111年10月起至112年9月止 租金補助 12 5,500 66,000 112年10月起至113年8月止 租金補助 11 5,500 60,500 111年8月8日起至113年8月7日止 低收入戶 24 8,329 199,896 111年8月8日起至113年8月7日止 行政院加發 24 750 18,000 112年 財團法人台北行天宮 單次 5,000 112年 利息 單次 1 總計 440,690 每月平均 18,36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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