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13年度,74號
PCDV,113,亡,74,202509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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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7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往股)

相 對 人 許愛
上列聲請人前聲請宣告相對人死亡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31
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原裁定記載」欄所示內容,應更正為
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239條亦有明定。該規定家事非訟事件亦準用之,此有為家
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明文定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之誤載,而不影響於全案 情節與裁判本旨,茲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謝茵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謝宜均附表:
原判決欄位 原判決記載 更正後內容 當事人欄 住○○市○○區○○路0段00號 住○○市○○區○○路0段00號 主文欄 最後設籍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號 最後設籍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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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