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69號原 告 莊連豪訴訟代理人 黃照峯律師被 告 吳淵萬訴訟代理人 吳文吉被 告 吳聰明 吳祈全 吳祈宏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暖琇律師複 代理人 謝明道律師被 告 吳祈榮 吳玉華 吳玉玲 吳玉珍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睿哲律師複 代理人 陳夏毅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0月30日上午10時20分許,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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