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69號
PCDV,112,重訴,69,2025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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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9號
原 告 莊連豪
訴訟代理人 黃照峯律師
被 告 吳淵
訴訟代理人 吳文吉
被 告 吳聰明
吳祈全
吳祈宏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暖琇律師
複 代理人 謝明道律師
被 告 吳祈榮
吳玉華
吳玉玲
吳玉珍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睿哲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夏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0月30日上午10時20分
許,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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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