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571號
PCDV,112,重訴,571,202509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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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71號
原 告 林鈺皓
訴訟代理人 何家怡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簡○

簡○
葉○


張○翔

張○吉
吳○儒


吳○副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李柏杉律師
複 代理人 劉迦安律師
被 告 白軒羽
顏裕勛
(現於法務部○○○○○○○○○執行)
高培勝

(現於法務部○○○○○○○執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1月13日上午9時30分許
,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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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