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3213號
PCDV,112,訴,3213,20250924,2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213號
上 訴 人 王詩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秀玉間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213號請
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
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2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宜雯

法 官 王士珮

法 官 蘇子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余佳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