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019號原 告 張志誠 王晨星 共 同訴訟代理人 賴昶宏 洪國欽律師被 告 陳寶蓮 陳碧霞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陳銘宏 被 告 陳文貴 陸榮木 林志忠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凌見臣律師複代理人 高啓航律師被 告 張智強 李富麟 陳美華 盧明德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江如蓉律師 呂宜樺律師複代理人 劉芷安律師被 告 林芷柔 顏沛騰 顏沛濬 蕭金垂 李世綸 李心瑜 黃小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五日下午二時,在本院民事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妃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徐安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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