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610號
原 告 蔡子薇
訴訟代理人 武傑凱律師
胡凱翔律師
被 告 劉連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0月22日下午4時30
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被告於113年6月19日提出民事答辯狀並檢附台北建築物結構
安全性能初步評估執行作業,上開書狀及證物是否已送達原
告,請原告就被告提出之上開台北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初步
評估執行作業內容具狀表示意見。
三、原告主張本件氯離子含量平均值為2.103kg/m,與本院110年
度訴字第1443號請求減少價金事件中房屋1樓氯離子含量平
均值約為1.1597kg/m³、2樓氯離子含量平均值約為1.0423kg
/m³相較,本案房屋係以新臺幣7,180,000元成交,系爭房屋
價格減損比例應為15.6%,減少價金為682,100元,惟該案係
囑託社團法人新北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鑑定,鑑定結果略為
:系爭房屋正常屋況下(即無氯離子含量超標瑕疵)於兩造
109年12月1日簽訂系爭買賣契約時之價格為2553萬7500元,
而因存有氯離子含量超標瑕疵之價格為2151萬4093元;有該
公會(111)估字第021號估價報告書可參,則本件房屋減損
價格何以得以15.6%比例計算,請具狀陳明。
四、本件事實未臻明瞭,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維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