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633號
PCDV,109,重訴,633,202509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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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633號
原 告 石熾明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複代理人 李仲唯律師
王瑞奕律師
彭英翔律師
被 告 石興聰
訴訟代理人 蔡志揚律師
被 告 石秀梅

石宗朋
兼上二被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石朝江
被 告 石彥輝
石玉芬
石孟芳
送達處所: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
兼上三被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魏秀冬
被 告 石新圍
蕭銘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所
為之判決,應裁定原本及正本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14頁附表一編號10所示附件所示編號丁面積
「266.33」之記載,應更正為「266.34」。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羅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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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